
時間:2021-11-09 21:26:13
時間:2020-11-23
公司注冊資本及股東的姓名(名稱)、和認繳的
股東姓名 或名稱 | 繳資期數 | 出資數額(萬元) | 出資方式 | 出資時間 |
股東的權利:
依法享有資產收益、參與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等權利;
要求公司為其簽發出資證明書;
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取紅利。
有依法律和本章程的規定轉讓股權、優先購買其他股東轉讓的股權以及優先認繳公司新增注冊資本的權利;
按有關規定質押所持有的股權;
對公司的業務、經營和財務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提出建議或質詢。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會會議記錄和財務會計報告。有權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
在公司清算完畢并清償公司債務后,按照本章程規定的方式分配剩余財產。
參加股東會,并按本章程規定的方式行使表決權;
有選舉和被選舉為董事或者監事的權利;
股東會、執行董事的決議、決定內容或者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依法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股東的義務:
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應當按期足額繳納本章程載明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轉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續;
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支持公司的經營管理,促進公司業務發展;
不得抽逃出資;
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
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部分出資。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其出資時,必須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實繳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股東依法轉讓出資后,公司將受讓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以及受讓的出資額等事項記載于股東名冊上。
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選舉和更換董事,決定董事的報酬;
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
審議批準執行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監事的報告;
審議批準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對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對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出資(股權)作出決議;
修改公司章程。
股東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合并、分立、解散或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修改公司章程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規定行使職權;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定期會議應當按照本章程的規定按時召開(股東會每年召開 1 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會議;
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負責召集,執行董事主持。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
股東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股東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報告工作;
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決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
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決定聘任或者解聘除應由股東會、執行董事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負責管理人員。
檢查公司財務;
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法定代表人由執行董事/經理擔任,但其喪失執行董事/經理資格的;
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
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其他導致法定代表人無法履行職責的法定情形。
法定代表人是法定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法定代表人在法律、行政法規以及本章程規定的職權范圍內行使職權,代表公司參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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